——UPS选择与配电设计
一、UPS的选择
UPS电源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2. 为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为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3. 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4. 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5. UPS配电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二、输入电源
UPS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UPS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应在电源侧采取谐波治理措施;
2. UPS的交流电源,不宜与其他冲击性负荷由同一变压器及母线供电;
3. 在TN-S供电系统中,UPS的交流输入端宜设置隔离变压器或专用变压器;当UPS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TT接地形式时,中性点应接地。
——UPS安装与安全防护
一、电源接线
UPS与主电源的连接应安全可靠,连接装置应满足以下连接方式之一:
1. 具有与主电源永久连接的接线端子;
2. 具有与电源永久连接或用插头与电源连接的不可拆卸的电源软线;
3. 具有与可拆卸电源软线连接的器具插头。
如果UPS与主电源的连接多于一种(如不同电压/频率的电源,或作为备用电源),则连接方式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对不同电路提供独立的连接方式;
2. 如果电源插头连接装置的误插会导致危险,则严禁互换;
3. 当一个或多个连接器断开时,防止操作人员触及危险的裸露部件。
二、电池接线
蓄电池电极和蓄电池连接器应易于触及,以便于使用工具紧固;触点、连接和布线必须防止其不受环境温度、湿度、气体、蒸汽和机械压力等因素的影响;电池应采取防止电解液泄漏流散的保护措施。
三、附件接线
UPS的整流装置、逆变装置、静态开关、储能装置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内部接线应正确、不松动,紧固件应齐全。
UPS的极性应正确,输入、输出各级保护系统的动作和输出的电压稳定性、波形畸变系数及频率、相位、静态开关的动作等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试验调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当以现场的最终试验替代出厂试验时,应根据产品技术文件进行试验调整,且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四、对地绝缘
UPS的输入端、输出端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Ω;UPS连线及出线的线间、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UPS输出的系统接地连线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接线防火
引入或引出UPS主回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控制绝缘导线和电缆应分别穿金属套管保护,或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电缆;当在电缆支架、梯架、托盘或线槽内平行敷设时,其分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绝缘导线、电缆的屏蔽护套接地应连接可靠、紧固件齐全,与接地干线应就近连接
六、馈电保护
UPS应设置反向馈电保护,在正常情况或交流输入电源掉电导致零部件出现单元故障情况下,反向馈电保护装置输入端不应出现电击危险。
七、过载防护
UPS应有过载保护功能,当出现规定范围内的过载时,UPS应正常工作并以声光信号报警;当过载持续时间或强度超过规定值后,UPS应自动关闭输出并有相应保护,过载消失后应正常开机。
八、浪涌及短路保护
功率小于10kV·A的UPS宜具有浪涌及短路保护功能。功率大于或等于10kV·A的UPS应有瞬间过流及短路保护功能;当出现瞬间过流及短路过载时,UPS应进行瞬态过流吸收和短路限流并正常工作;当瞬态过流及短路不能消除时,UPS应自动关闭输出并有相应保护,以免引起二次灾害。再次开机时,UPS应可以通过复位或更换事先指定的熔断器后即可正常开机。
九、触电防护
UPS具有危险电压或能级的部件、会造成人身伤害的部件应进行固定、隔离或增加保护装置;需要带电检查、复位、调整、维修的零部件安装时应保证电气维修时可能触及的部件不会给作业人员造成触电危害。
十、急停开关
UPS应设置急停开关(或与远程应急开关装置相连的端子),防止UPS在任何运行方式下向负载继续供电。
十一、断接装置
UPS应设置断接装置,如果断接装置断开中性线,则应同时断开所有相线;对于三相UPS,断接装置应同时断开供电电源和所有相线;对于由IT系统供电的UPS,断接装置应是四极,且能断开所有相线和中性线。
十二、接地保护
UPS应设置保护接地,与保护接地端子可靠连接。UPS应配置过流、短路及输入、输出电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有标识,保护装置可是设备整体的一部分,也可是建筑物设施的一部分。UPS的保护装置应安装在蓄电池室,过流保护装置的数量为1个,接地保护装置的数量为1个或2n个。
十三、电池台架
蓄电池应采用立式安装,安装宜采用钢架结构台架,可多层叠放,应便于电池安装、维护和更换。台架宜固定在瓷砖或水泥台上,台高宜为150mm-300mm,台架整体高度不宜超过1500mm,台架或底座的组装应横平竖直、紧固件齐全,水平度、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结构稳定性应满足不致给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带来危害,台架或底座不应用于承载电流。蓄电池与大地之间应有绝缘措施。
十四、组装原则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不同时期的蓄电池严禁组装在同一直流供电系统中;新旧程度不同的电池严禁在同一直流供电系统中混用组装。
UPS与蓄电池连接的电缆应使用UPS制造商配置的电缆,如制造商未配置电缆则应使用安装说明规定尺寸的电缆。
同一层或同一台上的蓄电池间宜采用有绝缘的或有护套的连接条连接,不同一层或不同一台上的蓄电池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十五、电池标识
蓄电池应有如下清晰易懂的信息,其位置应使维修人员在维修时易于看到:
1. 蓄电池类型、蓄电池组的电池节数或单元数;
2. 蓄电池组的总标称电压;
3. 警告标识明示设备的能量或电击及化学危险,以及参考相关说明规定的维护处理和废弃处置要求。